渠县有庆法庭成功处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www.fyzc020888.com 】 【 2018-08-06 15:12 】 【 来源: 渠县长安网 】
近日,渠县法院有庆法庭受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张某驾驶的川SCGXXX摩托车在从定远乡至有庆方向行驶过程中,行驶到事故地段与邓某驾驶的川SYXXX小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张某车上的乘车人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邓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
本案依法受理后,有庆法庭对本案依法进行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查明:2017年12月9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渠县有庆镇四方井318国道线与邓某停放在路边正在卸货的小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摩托车上乘客冯某受伤,经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先后两次在广安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经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认为:1、被鉴定人冯某致残程度为十级;2、被鉴定人冯某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案件通过审理后,根据《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诺肝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冯某赔偿2710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冯某12000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车友朋友们在驾车行驶中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保持安全速度行驶和车辆间距,提前预判前方行驶路段路况,在炎炎夏日中提前备好墨镜等物品,避免阳光对行驶的干扰。(张正牛)
编辑:潘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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